为人民服务

[| 晴 2009/08/02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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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一建军节,竟然收到这份作业。这都啥年头了,还写这样的文章,谁看嘛!心里纵有十二分的不乐意,也是敢怒不敢言,谁让咱是个无名小老百姓呢,老老实实地网上网下忙乎一通,完成任务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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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人民服务”是毛泽东同志最早提出的。它是适应时代要求而产生的一种新的道德思想。这句话原本是毛泽东在中央警备团追悼张思德会上的演讲。毛泽东在演讲中说:“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是革命的队伍。我们这个队伍是完全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的。”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他再一次强调:“紧紧地和中国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就是这个军队的唯一宗旨。”从毛泽东当时所提出的要求来看,应当说,这是对革命军队新四军和八路军的要求,是对广大革命工作者的要求,是一个高标准的要求。

      邓小平同志进一步发展了毛泽东同志的“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改革开放以来,他更明确地指出,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赞成不赞成,应当成为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标准。由此可见,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出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是有其丰富的内容和深刻的含义的。“为人民服务”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根本要求,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客观需要,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履行职业职责的精神动力和衡量职业行为是非善恶的最高标准。

      “为人民服务”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后来成为中国共产党立党宗旨的高度概括语言。“为人民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还被中国共产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座右铭和行动口号加以使用。



“为人民服务”原则的演化与改进

  
       “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它源于1944年9月8日毛泽东作的一次著名的讲演。当时,在为战士张思德举行的追悼大会上,毛泽东第一次从理论上深刻阐明了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这个演讲经整理后以《为人民服务》为题,发表在延安《解放日报》和国民党统治区的《新华日报》等报纸上,1953年收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

      其后不久,“为人民服务”演变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944年10月毛泽东在接见新闻工作者时指出:“三心二意不行,半心半意也不行,一定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945年4月在我党七大题为《两个中国之命运》的开幕词中,毛泽东说:“我们应该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全心全意地为中国人民服务,在现时,为着团结全国人民战胜日本侵略者,在将来,为着团结全国人民建设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在七大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他强调:“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党的七大把“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精神”写入了党章。

      毛泽东之后的我党历届领导人也都坚持并不断发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邓小平主张以“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来检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效果,并于1985年提出“领导就是服务”,从而把执政党的领导作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紧密地联系起来。江泽民明确提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胡锦涛强调:党员干部一定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为人民服务”不仅被确定为中国共产党及其党员必须奉行的“宗旨”,而且写入了宪法,成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1954年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第1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第18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1975年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反对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1978年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接受群众监督,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正确地执行国家的政策,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1982年宪法第22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第7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党纪国法都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或“为人民服务”奉为最高原则,这是国家之幸、民族之福。然而,决定成败的是细节,而不是抽象的口号。“为人民服务”这一“内涵十分丰富”的原则、思想虽然说在讲话、定在法纪、写在正壁、竖在案台、挂在胸前,可谓无官不知、无人不晓,但数十年来官僚主义越反越繁荣、“四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屡见不鲜、上访问题日益突出且“80%以上的上访有道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警民关系日益紧张,2003年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在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中被殴打致死,2006年北京商贩暴力抗法刺死城管副队长,2008年贵州省瓮安县发生围攻政府打砸烧突发事件,多年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的各种灾难此起彼伏……

      问题出在哪儿呢?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历程或许可以提供一点启示:

      1984年以前,中国只有一个银行──人民银行。当时,银行中也是到处可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标语,但服务态度导致的感受主要是气愤,而且都是守株待兔式的柜台服务,更无所谓“24小时服务”或商场内布点了。原因是从1949年到改革开放前的三十年里,中国大陆实行一元化银行体系,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银行,建立了全国垂直领导的组织机构体系和集中统一的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它按照计划指标确定信贷规模,同时对居民实行存贷业务,是典型的官商结合体。如果你对它不满意,那你也只好忍受,因为除此而外别无分店;如果惹恼了它,你除了气坏自己之外将一无所获,但它却毫发无损。尽管它一向宣称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经常不断地对员工进行这样那样的“教育”。

      1979年起银行业开始分设:这年1月农业银行成立,3月中国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8月建设银行从财政部分离并于1983年5月正式成为专业银行,年底保险、信托机构设立;1983年9月工商银行成立。1984年1月人民银行开始行使央行职能,标志着二元银行体系逐步形成,银行业完成了“兄弟分家”式的改革,不同利益格局开始形成。伴随着上述改革,银行“官员”面对“人民”时的笑脸开始多了起来。但历史的惯性和规则的欠缺,使得服务质量仍远远低于“人民”的要求。

      1994年3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从而将原由工、农、中、建4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分离出来。这既解决了国有专业银行身兼二任的问题,又等于彻底剥夺了专业银行的“官家”身份。其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相继颁布,经历了授权授信制度改革、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实行、机构人员进行精简,国家专业银行转变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迫使各银行加强管理、强化服务、讲求效益、注重安全。银行内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标语少了,但“客户至上”标语却多了。毕竟“来者都是客”,银行提供服务不可能以是否属于“人民”为前提。最终,“客户”取代了“人民”,合同关系取代了同志关系。

      2003年之后,国有独资银行开始转变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也如“狼”一般加入了中国的金融市场竞争。到2006年底,我国共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3万多家,其中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邮政储蓄机构。

      “狼”多“肉”少,竞争激烈,于是只好拼服务了。这时候,用不着拿领袖语录天天给银行业讲党课了,因为谁要再不给“人民”笑脸,那就只好看自己的哭丧脸了!

      显然,要让“为人民服务”真正落实,必须解决好下列问题:

      1、解决好为什么人的问题。许多同志以为这个问题早已解决了,因为毛泽东早就指出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原则问题;一个政治集团也好,一个人也好,在为什么人的问题上有三种选择:第一种是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第二种是人民的敌对分子的利益,第三种是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而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地说过:“我们是以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统一为出发点的”,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共产党人的一切都只能为人民服务,而绝不能为别的什么人服务。

      2、解决好个人利益与“为人民服务”的关系。毛泽东提出为人民服务这个命题,并没有否定正当的个人利益,因为他提出过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统一就包括对个人利益的兼顾。的确,毛泽东选集中不乏这样的语句,如1945年的《论联合政府》中写道:“有些人怀疑中国共产党人不赞成发展个性,不赞成发展私人资本主义,不赞成保护私有财产,其实是不对的。民族压迫和封建压迫残酷地束缚着中国人民的个性发展,束缚着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破坏着广大人民的财产。我们主张的新民主主义制度的任务,则正是解除这些束缚和停止这种破坏,保障广大人民能够自由发展其在共同生活中的个性,能够自由发展那些不是‘操纵国民生计’而是有益于国民生计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保障一切正当的私有财产。”

      为人民服务不能半心半意或三心二意,不能以追逐个人利益作为行为的出发点,而是要“全身心地”投入到为人民服务的事业中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为人民服务的,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时至今日,在如何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方面,还是存在着不少误区。

      3、建立起服务的动力机制和服务者的择优汰劣机制。要做到为人民服务,必然需要服务人员,这样的人员我们习惯上称之为“人民的公仆”。那么谁有权决定使用哪些人为服务员呢?当然应当是被服务者,因为 “当家作主”的是人民而不是服务员。毛主席说,公仆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党员干部一定要用这种权力来为人民服好务,当好人民的勤务员;他号召共产党员在政府中成为十分廉洁、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报酬的模范。做到勤政、廉政,是党的宗旨在党员干部身上的集中体现。

      4、解决好服务质量的评价机制。对于服务质量如何评价,似乎也已有定论。导师毛泽东认为:我们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和行动究竟对还是不对,不能依自己的主观感觉而定;从认识论的角度,他提出的检验办法是实践标准;从价值观的角度,他提出的办法是人民群众的利益标准。经过检验,凡对人民群众有利的,就是对的、正确的,就要坚持;反之,则是不对的、错误的,就要改正。

      5、建立完善的处罚体系。既然“为人民服务”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写入了党章国法,那么它就是党员和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或履行不认真,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无论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是《公务员法》、《检察官法》、《法官法》或《刑法》,都没有直接将“没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行为作为惩处对象;大量的被规定惩处的行为虽然可理解为“没有履行好为人民服务职责的行为”,但由于法纪一般都规定了“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这类处罚起点,因此,从规定上看,法纪条文并没有严格到完全保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的程度。比如,一个党员兼公务员在上班时间饮酒,如果没有因此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以上的损失,所饮酒又是此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按照党纪,他将受不到处分;按照国法,他也很难受到处分。而事实上,长期以来党政机关普遍存在着作风不良、效率低下的问题,更有甚者,许多人员光领工资不上班,人们已见怪不怪了。事实表明,缺乏具体制度保障的原则,是难以化为鲜活的社会行为的。


      摘自百度

     原本文章还可展开,还能写到“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三个代表,还能写到江泽民同志指出: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如何,是关系到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和党的生死存亡的一个根本政治问题。代表人民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像一条红线,贯穿于我们党的全部实践之中。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这样一条真理: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久经考验而不衰,就是因为它代表了人民的利益,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得到了人民的拥护。这种和群众的广泛联系,是其他任何政党所不具备的。

      但摘至此处,真的失去了兴趣,在我的印象中,能够喊出“为人民服务!”是无数的解放军战士面对首长的视察,回答那句“同志们辛苦了”时,惊天动地地齐齐回答。应该的事情太多了,何时轮的到“人民”理直气壮地坐等服务?!就是写下去,也只能是老太太的裹脚布,还是打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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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四年十二月摄于重庆龚滩

by ami000 | 分类: 随笔散记 » 观读感 | 评论(3) | 引用(0) | 阅读(3372)
可欣
2009/08/11 18:52
ami是一分子嘛,执政dang。
兔子
2009/08/04 08:00
俺一看这些内容的文字就犯晕dizzy
黄蓉
2009/08/03 11:49
应该不应该要看对象来说,只是绝大多数人民说了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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