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员

[| 雨 2007/06/28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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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曾经的同事在QQ上留下一个链接,让我看看腾迅新闻,有关于裁员的报道,用了一组哭泣的图片感慨着,这个政策若是早出台几年,也不至于沦落到今天的地步。

      打开链接,快速浏览新闻内容,原来只是一条审议中的条例,若是通过审议,这对企业员工的劳动起到一个保障作用。理解原同事的心情,当年的我们,正是缺乏法律的保护,才落得今天的如此下场。希望上海人大能够通过此条例,借此推动整个中国劳动保护合法化,大庇天下劳人皆欢颜。



企业裁员一成以上须集体协商 相关条例审议中


三种情况下,员工提出集体协商建议,企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一是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二是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

●三是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上海企业裁员今后将不能随心所欲,企业裁员一成以上必须和员工代表集体协商。昨天,新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被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引人关注的“集体协商”制度首度现身修改稿。  

      依照该修改稿规定,沪上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与本单位职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协商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等。有关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等事项,用人单位也应与职工一方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任何一方提出协商建议,另一方应在收到建议书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有正当理由。

      但是,当一旦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只要员工提出集体协商的建议,企业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一是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二是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三是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此外,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可以协商。修改稿规定,行业性集体协商则可决定该行业的最低生活标准、行业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等;区域性集体协商决定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等。

      在人选上,修改稿规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单位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不能缺少女性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尚未建工会的用人单位,可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50%以上的职工同意。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

      对于生活中签订的集体合同,修改稿提出,它的草案须经广大职工认同后才生效,草案内容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才能获得通过。而如果集体协商过程中出现争议,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都可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提请区、县或者街道、乡、镇的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企业方代表三方协调联席会议研究处理。早报记者俞立严
by ami000 | 分类: 职场杂感 | 评论(1) | 引用(0) | 阅读(4785)
牧童
2007/07/01 09:11
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这句名言我们背的很熟。看了AMI很多文章,总会想起这句话来。
从A妹文字中我能读出AMI的忧国忧民之心。不是伟人,不是能人,不是强人,是普通人,是心系大众利益,为单位为事业为其他人分忧的人,这样的人值得我尊敬更值得我学习。
ami000 回复于 2007/07/01 10:49
姐姐过奖了!到没这么伟大,只是身处这么一个生存环境,让人不得不为之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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