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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进入近代之后,地主就是一个被践踏甚至需要消灭的阶级。如果请中国大陆四十岁以下的年轻人谈谈对“地主”的印象和认识,不少人会说出这样一番套话:地主依靠出租土地剥削农民为生,是封建社会的典型代表,是罪恶的剥削阶级。他们品德败坏,横行乡里,欺男霸女,无恶不作……其典型代表是黄世仁、周扒皮、南霸天和刘文彩……

      “地主”或者叫做“土地出租者”,出租自有土地,并从中收取地租,这种经营活动算不算是不是一种罪恶?其实,这就是一种正当的经营活动。就像把私有住房出租,从中收取房租是一样的性质。现在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包括美、英、法、德、日本等,和最近实行土地私有化的俄罗斯,他们的耕地基本上都是私有。土地的主人,可以是自耕农,也可以雇佣农业工人。如果他们暂时不打算耕种土地,又不愿意出卖土地,他们可转租给别人耕种,收取一些租金。这里没有什么“剥削”“被剥削”的问题,更不应该是什么犯罪行为。如果收取地租,是剥削,那么,把钱存在银行里,拿利息是不是剥削?即使在建国后,银行不是照样对存款者付给利息吗?

      中国地主,其存在有几千年历史,就其土地来源而言,“地主”资产的原始积累也有一个过程,也有不同的类型,有些“地主”的资财是靠勤奋劳作积累出来的,有的是在外地经商赚了钱,回家买了地,也有的是来自祖辈的遗产,不能说全是不义之财,不能说“地主”的资财都是抢劫来的、都是罪恶的产物。

      历史地看,“地主”这一阶层当年在农村占有的土地和财富较多,是多种社会力量长期碰撞取得的均势与平衡,是两千多年来皇权专制社会优胜劣汰、自然选择的结果,是一种符合当时社会需求、合理合法的重要的政治经济结构要素。

      两千多年前,孟子说:有恒产者,始有恒心。这话的意思是:只有财产较多的人,做事才有责任心。因为他要对自己的财产负责,对自己的家庭负责,对自己的声誉负责…绝对不会乱来。当年,地主阶层以其财富、道德、学识和声望,责无旁贷地担负了政府职能缺失部分的职责,在农村中起着稳定社会的中流砥柱作用。

       农村中有一批勤劳俭朴、善于经营“田秀才”——用农民的话来说,就是种田的“好把式”,他们上升为富农、地主后,代表着当时农村的先进生产力。他们农具比较齐全,资金比较充足,生产具有一定规模;他们经验丰富,接受新生事物较快,有能力选择和改良作物的品种;他们的农、副业产量总是达到当地最高水平;他们先进的耕作方法给贫苦农民起了示范、带头作用……如果让他们继续富下去,其子女留学美国归来后办农场,中国的农业或许会改变面貌,跟上世界前进的步伐。但不幸,土改中把他们打压下去,杀的杀,关的关,管的管,生产资料瓜分得罄空……中国农业一条极有希望的出路被打断了。

      换言之,地主在那个社会不是完全阻碍社会发展的力量,他本身有许多积极因素。绝大多数地主们青少年时期都受过严格的教育,是农村中文化素质较高的群体——也可称之为农村精英。

      值得注意的是,正是因为有地主这一阶级存在,中国传统的乡绅社会才能在农村真正建立,从而也避免了中国乡村的空洞化。这些人读的是四书、五经,“孔孟之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新一代或者上新式大学,或者到外国留学,有的儒家思想深入骨髓,有的民主自由思想铸造人格,成为新的绅士,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具有怜贫恤老、救济鳏寡孤独、助教兴学、救灾赈灾、修桥补路、兴修水利、调解纠纷、倡导文化活动(舞龙灯、赛龙舟、唱大戏等)的善举,举凡农村中一切需要钱、物的公益事业、慈善事业,他们带头发起、热情赞助并充当捐资、献物、出力的主角。经过较好教育进入官场、文坛、教育界、商场、工厂等上层社会的,大多数是地主家的子弟。

      因此,当年的地主阶层,集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文化精英于一体,理所当然地成为社会的主流。那些读书不多无意于仕途的读书人,回到乡梓后,因其品德、学问,主持正义,办事公平,往往被推举为地方领袖,掌握着村、乡、区的地方事务的管理权。而当年的政府(县级以上)是那样软弱,既没有“社会救济”概念,又没有过问地方事务的经济实力。因此,大量地方事务便责无旁贷地落在本乡本土有声望的富绅(地主)的肩头上。

       就经济而言,当年地主将土地出租,解决了贫苦农民的就业问题,与资本家办工厂给城市贫民提供就业机会,与当今外资进入中国解决城乡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是一码事。地主收租是土地投资的回报,工商企业利润提成是资本的回报,同样是一码事。地主中有为非作歹之人,贫农中何尝没有为非作歹之人?

       事实上,农民需要的是土地不是房子,土地才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只要扩大他们的地权鼓励产量大户和种田好把式(新使其地主),农民照样可要依赖种地发家致富。扩大农民地权要抓住两个核心:一是要让农民占有更多地租增值,二是要让土地成为农民的发展资本。抓不住这两个核心的任何制度安排,无论是什么“化”或是再延长承包权70年或是永佃制或是永包制或承包权物权化,都可能是假保护农民地权之名,行剥夺农民地权之实,是一种“制度性”欺骗农民、便利强势阶层剥夺农民地权的“技术性”手段。这种情况90年代以来频频发生,是一定要加以防范的。
      
      从历史上看,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末,全中国大大小小的地主有好几百万。1950年的“土地改革”运动,把地主这一社会阶层整体上予以剥夺。这一行为将中国农村千百年来赖以运转的乡绅社会破坏无遗,造成农村精英缺失,并进而演化成今天几乎无法解决的“三农问题”。

      在阶级斗争学说已经被送进历史垃圾堆的今天,我们对资本家对地主都该有全新的认识。
by ami000 | 分类: 他山之石 | 评论(0) | 引用(0) | 阅读(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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