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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原副行长王新涉嫌受贿辩称被迫收钱
2010年10月26日14:14新华网



     昨日,广东发展银行原副行长、执行董事长王新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据指控,王新在负责处置不良资产期间,为他人谋取不法利益,收受他人感谢费共计港币80万元及价值68万元人民币的“雷克萨斯”汽车一辆。据了解,这是2009年广发银行多名高层被调查之后首个受审的高管。

      王新简历:1951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从新疆到广东后任广东发展银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党委委员、首席整合官,也是股东之一中国人寿派出的执行董事。2002年8月,王新出任广发行常务副行长,至2006年12月前主管广发行资产处置与发展规划。2008年广发行重新确定高管架构,王新成为7名副行长之一。


     处置不良资产捞好处

      在昨日的庭审中记者看到,58岁的王新剃了一个板寸头,头发花白。据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期间,广发银行寻求转让不良资产“广海项目”(即广控集团所持深圳市广海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在此过程中,侯明受汉国公司请托,多次向王新提出由汉国公司收购“广海项目”的请求。王新在广发行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该项目时,表态支持汉国公司收购该项目并获得通过。在汉国公司成功收购“广海项目”后,2005年9月的一天,侯明到王新的办公室送给其感谢费港币30万元。

      底价拍卖“广州中旅大道”

      2006年4月初,侯明又想联系运作收购广发银行的不良资产“广州中旅大道项目”(即广发银行对广州中旅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民币3.01亿元及其孳息),先后找到了广发银行董事长李若虹及分管此事的王新。

      侯明提出将该项目指定给其事先串通好的安华白云拍卖行拍卖。在李若虹同意的情况下,王新最终同意将该项目以人民币5000万元的底价交给安华白云拍卖行拍卖。在侯明的操作下,汉国公司在无竞拍对手的情况下以底价拍得“广州中旅大道项目”。汉国公司支付侯明人民币1380万元。侯明于2006年七八月份两次到王新的办公室送给其港币共计50万元。

      随后,汉国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某以运泰实业公司的名义,买了一辆价值68万元人民币的“雷克萨斯”RX350型越野车交给侯明。2006年底,侯明将该车交给王新使用,2009年5月,侯明被立案侦查后,王新畏罪于同年6月1日将该车停放在深圳五洲宾馆停车场。

庭上辩称收钱是被迫的

      在昨日的法庭上,王新表示悔罪,希望能够获得轻判,但他同时表示收钱是被迫的。王新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不能把那辆车算进受贿一事中。因为车主是运泰公司,侯明拿车时还写了借条给公司。如果是送给王新,不该如此。律师同时答辩说,王新是在“一把手”李若虹同意后,才被迫把拍卖权给了涉案的拍卖行。

      经过一上午的庭审,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此案。

      原董事长因健康问题辞职

      记者采访了解到,王新于2009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6月19日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巧合的是,王新被批捕当日,广发银行董事长李若虹向董事会提出了辞职申请。而广发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雷达也在此段时间被广东省检察院办案人员带走。事后据消息人士称,李若虹辞职的原因是健康问题及配合上级要求的工作调动。

      在王新和雷达之前,受到调查的就有广发银行总务部总经理李书锦,而涉及昨日庭审中的侯明即与该总务部关系紧密。

      据了解,广发银行2005年启动重组时,将剥离和引资同步进行。这一模式被认为开创了政府、投资者、老股东共同弥补损失的银行重组新格局。然而,在剥离过程中,该行高达580亿元的不良资产处置,许多都要由王新来一一执行。在对不良资产处置时,一旦失去监督,容易发生利用潜规则将公家资产置换成私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广发行原副行长王新因受贿被判刑4年
2010年10月25日20:27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10月25日电(记者毛一竹)因在处置广东发展银行不良资产中收受80万元港币,广东发展银行原副行长王新25日上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人民币。案发后,王新家属退出赃款57万元人民币、15万元港币均予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8月至2006年8月,王新在担任广发行副行长期间,利用分管该行的全资子公司广控集团及该行资产管理部的职务便利,为侯明代理的汉国公司收购广发行不良资产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侯明贿送的感谢费共计80万元港币。

      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广发行转让不良资产“广海项目”——广控集团所持深圳市广海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侯明受汉国公司请托,多次向王新提出由汉国公司收购“广海项目”的请求。在原选定的深圳万科房地产公司退出竞购的情况下,王新向侯明表示同意由汉国公司收购该项目,并在广发行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该项目时表态支持汉国公司,使其获得通过。汉国公司成功收购“广海项目”后,侯明在2005年9月的一天,到王新办公室贿送感谢费30万元港币。

      2006年4月初,汉国公司又委托侯明与广发行交涉、运作收购不良资产“广州中旅大道项目”。在这个项目当中,广发行对广州中旅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民币3.01亿元及其孳息。为确保汉国公司无竞争、低价格收购该项目,侯明先后向广发行董事长李若虹、王新提出要求,把该项目指定给事先串通好的安华白云拍卖行拍卖,在李若虹同意的情况下,王新最终表态同意以5000万元人民币的底价把该项目交给安华白云拍卖行。在侯明的操作下,汉国公司没有竞拍对手,以底价拍得“广州中旅大道项目”。汉国公司因此支付侯明1380万元人民币。侯明在2006年7月、8月两次到王新办公室,向其贿送港币50万元,其中一次港币30万元,一次港币20万元。

      另外,王新长期使用侯明提供的越野车是否构成受贿是本案的焦点。2006年9月27日,汉国公司副总经理王占汶以运泰公司的名义购置一辆价值68万元人民币的越野车交给侯明使用。2006年12月,侯明把这辆越野车提供给王新使用。2009年5月,得知侯明被立案侦查后,王新把车停放在深圳五洲宾馆停车场,并通过侯明的亲属告知王占汶将车取回。

      法院认为,王新长期使用侯明提供的越野车,构成受贿的理由并不充分。王占汶、侯明都没承认这部车是贿送给王新的,且这部车还在车主的控制之下,王新没有取得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支配权。

      但作为国家机关委派到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王新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新是自首,且退清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遂对王新予以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人民币。
by ami000 | 分类: 职场杂感 | 评论(0) | 引用(0) | 阅读(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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